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民事案件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案件。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刑事案件
被告所指控的一罪或数罪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缓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于刑事充分的案件。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但情节严重者除外)。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但情节严重者除外)。
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
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案件。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案件。
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发回重审的案件。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建议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判断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