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审程序的特殊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官更换:
审理发回重审的案件时,法官必须是全部更换,不能有原来审理案件的法官参与。
申请再审的主体: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刑事案重审程序中,当事人及其亲属为申请再审的主体。
重新审判的情形:
包括有影响量刑的新证据、主要证据有矛盾、适用的法律有错误、违反诉讼程序、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或枉法裁判的行为等。
审限:
再次审问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时间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决定再次审问的部门: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等部门有权决定再次审问。
程序违规: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如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违反公开审判的规定、违反回避制度、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重审程序:
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且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遗漏当事人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诉讼请求等事由,由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基本事实不清或遗漏当事人:
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或原判决遗漏当事人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违法缺席判决:
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这些特殊事项旨在确保重审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因程序上的瑕疵导致的不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