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登记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申请时需携带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配偶声明以及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并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齐全。
必要时,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审查过程中,婚姻登记机关会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确保双方自愿结婚。
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如果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应当出具书面说明,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其他程序
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通过以上程序,婚姻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确立合法的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