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诉讼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
普通程序:
这是民事诉讼中的基本程序,适用于案情较为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和广泛性,起诉条件较为严格,案件审理流程规范严谨,给予双方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机会,审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可延长。
简易程序:
适用于案情较为简单的民事案件,如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或终审程序):适用于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上诉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程序即告终结。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综上所述,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具体情况,可以选择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