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庭审程序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开庭审理前
起诉与答辩: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要求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合议庭组成: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诉讼材料审查:审查诉讼材料,依法调取证据。审查当事人资格,发现不适合的当事人,通知其退出或更换;应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参加诉讼,应通过其参加诉讼。
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开庭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然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依次核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查明代理人代理权的取得是否合法,以及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代理;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回避。
法庭调查:
询问当事人和听取当事人陈述。
询问证人和宣读证言。
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宣读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双方举证与质证: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答辩,双方提交证据并进行质证。
辩论:双方互相辩论。
最后陈述意见: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休庭与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在五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二审程序
提起上诉: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上诉受理: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经审查认为诉讼主体合格,未超过法定的上诉期限,应当予以受理,并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
上诉撤回:上诉人可以在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案件至作出二审裁判之前申请撤回上诉。
二审审理方式:包括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书面审理适用于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开庭审理与一审相同。
庭审纪律
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应当依次进行下列程序:宣布案由、开庭方式及法律根据、审理程序;宣布合议庭成员名单和书记员名单,宣布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知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回避制度
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审判长应宣布休庭,并依法报请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当事人申请书记员、翻译人员回避的,由审判长当庭决定;当庭不能作出决定的,审判长宣布休庭后研究决定。回避申请的理由成立的,决定被申请人回避,并立即更换人员或宣布延期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申请,继续开庭。
平衡原则
在审理房屋行政登记纠纷案等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合法运用平衡原则,全面考量权证效力冲突、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正确行使裁量权,公正裁判,保护各方合法利益。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行政案件的公正、公平和高效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