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的程序如下:
订立预售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合同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登记备案
预售合同签订后,预售人应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收取预付款
开发商根据房屋建设的工程施工进度,分期收取商品房预售款。
预售款应当专项用于房屋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办理商品房的权属登记手续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满足商品房预售的条件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
预售条件包括: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建议:
购房者在签订预售合同前,应仔细了解开发商的资质和预售许可证情况,确保购房安全。
购房者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并关注预售款的用途,确保资金安全。
购房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确保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