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的详细程序如下:
开庭准备
书记员工作: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
审判长工作: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口头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宣布开庭
审判长在确认准备工作无误后,宣布正式开庭。
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原告、被告分别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第三人如有意见也可进行陈述。
证人证言: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言,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以核实证言的真实性。
出示证据:当事人按照顺序出示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审判长对证据进行审查并询问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宣读鉴定和勘验笔录:如案件涉及专业鉴定或现场勘验,将宣读相关的鉴定报告和勘验笔录。
归纳总结: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询问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作最后陈述。
法庭辩论
辩论顺序: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进行发言、答辩和互相辩论。
辩论内容: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当事人可以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论据,反驳对方的主张。
征求最后意见: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评议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进入评议阶段进行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的情况应当如实制作笔录。
宣判
评议毕,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当庭公开宣布判决结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法院。
建议在参加开庭时,务必遵守法庭纪律,准备好相关证据和材料,并按照审判长的指示进行操作。如果有疑问或需要申请回避,应及时向法庭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