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易减资程序是指公司在特定情况下,为了简化减资流程、提高效率、降低时间和经济成本而采取的一种简化的减资方式。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第225条规定,简易减资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形:
亏损弥补优先顺序之后仍有亏损:
公司应优先用当年利润、任意公积金与法定公积金补亏,不足的用资本公积金补亏,若仍有亏损,则可以选择简易减资程序,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来弥补亏损。
符合特定条件的存量公司在过渡期内减资: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的过渡期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减少实缴出资,且不存在未结清债务或者债务明显低于公司已实缴注册资本等情形,同时全体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在原有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全体董事承诺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也可适用简易减资程序。
简易减资程序的流程相较于传统减资程序,主要简化了以下步骤:
无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简易减资无需进行详细的财务审计和资产清算。
无需通知债权人:
公司无需特意通知已知债权人,但需在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无需提前清偿债务或为债权人提供额外担保:
简易减资程序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额外的担保。
股东会决议:
只需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并在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之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常规手续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简易减资程序简化了部分步骤,但公司仍需确保减资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妥善处理,并在必要时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清偿债务。此外,公司在进行简易减资时,必须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减资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