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人质询程序如下:
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并且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询问地点:
侦查人员可以在现场进行询问,也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但无论在哪里询问,都必须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如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询问方式: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这样做有利于避免证人之间互相影响,保证证言的真实性。
询问前的准备:
在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熟悉案件的有关情况和材料,了解证人的身份及与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明确询问的目的,确定需要查清的问题,并做好充分准备。
告知法律责任:
询问时,侦查人员应当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即《刑法》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和第310条规定的包庇罪。
询问顺序:
侦查人员应当先让证人连续地详细叙述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当证人陈述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时,侦查人员可以进行适当的引导。然后,再就证人陈述中不清楚或者有矛盾的地方,及其他需要通过询问查明的事实情节,向他提出问题,让其作进一步的陈述。
制作笔录:
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笔录,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以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庭审中的询问:
在庭审中,询问证人时,律师应以开放式问题为主,引导证人作答,避免封闭式问题,以揭示对我方有利的事实,帮助法庭认定案件事实。
证人确认:
证人询问环节结束后,应当离开法庭在外等候,庭审结束证人需要对开庭笔录里有自己证言的地方签字确认,方可离开。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证人证言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