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需要公告送达,不符合简易程序快审快结的特点。
发回重审的案件:
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需要保证审判质量。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涉及人数众多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这些案件已经经过审判监督,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这些案件的重要性决定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
这类案件涉及第三人的权益,需要更严谨的审理程序。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包括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综上所述,这些案件因其特殊性或复杂性,不适合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