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开庭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开庭前准备阶段
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以传票传唤当事人出庭,并通知诉讼代理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
人民法院将案由、当事人情况、开庭时间和地点等进行公告,张贴于法院门前的公告栏内。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出庭情况审查阶段
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进行答辩。
法庭调查阶段
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和质证,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当事人在法庭上有权提出新的证据,也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辩论阶段。
法庭辩论阶段
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合议庭评议阶段
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讨论并决定案件的处理结果。
公开宣判阶段
无论是否公开审理,行政案件都应当公开宣判。
审判长宣布闭庭,并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闭庭
由审判长宣布闭庭,整个庭审程序结束。
以上是行政诉讼开庭的主要程序,每个阶段都有其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操作要求,确保庭审的公正、合法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