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罪犯程序应注意以下几点:
主持人员:
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或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执行辨认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以确保证认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询问被辨认对象特征:
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保密性:
如果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辨认,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混杂辨认: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对于辨认犯罪嫌疑人,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对物品进行辨认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个别辨认: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记录和签名: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审批程序:
公安机关在案件的侦查中认为需要辨认的,需要向办理本案件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并经过他们的批准。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环境控制:
辨认应当在相对独立、安静的环境中进行,避免外界干扰。如在专门的辨认室进行人物辨认时,应确保室内光线充足、无明显噪音,让辨认人能够清楚地观察被辨认对象。
科学方法:
在辨认方法上,应避免简单地将嫌疑人排列成一排进行辨认,而应将被辨认人分为多组进行辨认,以提高辨认的准确性和说服力。
权利义务告知:
在辨认开始前,侦查人员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说明辨认的目的、方法和注意事项,告知辨认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确保辨认人如实进行辨认。
通过遵循以上程序,可以确保辨认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从而有助于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