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程序的开始时间是 从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解散事由出现后,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因此,清算程序的开始时间取决于公司解散事由的出现,并在解散事由出现后的15日内由公司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果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