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继孩子,即收养孩子,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满足条件
夫妻双方需满足年龄均满30周岁、身体健康、有良好经济收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条件,并自愿收养孩子。
提交申请
持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当地民政局申请收养。
审核与同意
经市民政局审核后,如符合收养条件,将领取《收养登记申请书》。
如初步同意收养该孩子,由拟收养人填写相关表格,等待审批和现孩子抚养一方同意。
观察期
经过3-6个月的观察期,如同意收养该孩子,需认真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带齐有关收养材料,并提供被收养人正相片若干张,到民政局登记确认,完成收养程序。
登记与发证
经审查之后,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并颁发《收养证》。
户口登记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签订收养协议
当事人可以签订收养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不办理的,也不会影响收养协议的效力。
法院准许(如适用)
向法院提交过继申请,并附上过继协议和其他相关证据,取得法院准许。
改变户口登记
法院批准后,到原户籍所在地户口管理部门办理过继人户口迁出,并到被过继人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入。
建议:
在进行过继之前,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专业律师,确保所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以保障各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