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程序是 商标审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指由行政机关对商标争议事宜进行再次审查的制度。在商标申请的审查核准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保证所有审定公告的商标或核准注册的商标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为加强对商标局确权工作的内部监督,设置了商标评审程序。
商标评审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申请商标评审
申请人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
受理条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
答辩程序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答辩以书面形式进行;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评审过程
商标评审委员会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定。争议理由成立,撤销被争议的商标;争议理由不能成立,维持被争议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法律依据
商标评审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商标争议进行裁决的行政程序。相关法律依据包括《商标法》第2条和《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争议的实质
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争议的实质是争议人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权益发生冲突,即与其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经在市场上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而提出限制该商标使用商品范围或者撤销商标注册。
申请商标争议的条件
申请商标争议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商标标准注册的日期先于被争议人商标标准注册的日期;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必须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必须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评审程序的具体步骤
申请人须依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之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提出争议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副本交被争议人,并限期答辩。答辩以书面形式进行。必要时,可以要求争议当事人双方公开答辩。
通过以上步骤,商标评审程序旨在确保商标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商标局的确权工作进行有效的内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