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终结是指 在程序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使得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并且以后也不再恢复。这种情况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申请人撤销申请:
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主动撤销其申请。
法律文书被撤销: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撤销。
被执行人无遗产可供执行或无义务承担人:
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或者无义务承担人,执行程序将无法继续进行。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在追索这些费用的案件中,如果权利人死亡,执行程序也会终结。
被执行人无收入来源并丧失劳动能力:
如果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且无收入来源并丧失劳动能力,法院也会裁定终结执行。
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外,法院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裁定终结执行。
执行终结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这些条款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的具体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执行终结并不意味着所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都得以实现,而是由于特殊情况的发生,使得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终结执行的裁定一旦送达当事人,立即生效,且以后不再恢复。
综上所述,执行终结是程序执行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结束方式,标志着执行程序的彻底结束,并且以后也不再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