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登记程序流程如下:
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交领养申请书及一系列证件材料。如果收养的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还需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亲自到场办理
领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如果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且委托书需要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公证。
全面审查与公告
收养登记机关会对申请领养当事人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收养目的、意思表示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买卖儿童或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等。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登记机关会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满60日后,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则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
审查与登记
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领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领养登记,并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不予登记的情形
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建议:在整个领养过程中,当事人应确保所有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以确保领养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