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申诉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登记立案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且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
调查取证
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处理
在调查取证后,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前,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申辩。
制作处理决定书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受理范围
凡属本区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均属举报投诉受理范围。
受理条件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发生在两年以内的;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投诉处理人员拆封、登记来信
对于举报投诉信件,在拆封、登记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在收到信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
案件分流
接待人员根据举报投诉反映的情况,对案件进行归类,并作相应的分流处理。
调查处理
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劳动监察机构管辖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提出。
跟踪答复
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在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处罚、撤案、移送等决定,并跟踪答复投诉人。
不予受理的情形
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因承包、租赁等发生的劳务纠纷;家庭保姆、家庭钟点工与雇主的劳务纠纷;离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建议您在进行劳动监察申诉时,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上述程序逐步进行。如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更详细的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