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送达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的特点是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收件人,而不通过中介人或其他中间环节。根据法律规定,送达通常应当将诉讼文书交给收件人本人,由收件人本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收件人本人不在,由他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代收人也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指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住处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即只有在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才能采用。
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指公安司法机关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交收件人的送达方式。委托送达一般是在收件人不住在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所在地,而且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所采用的送达方式。其程序是,委托送达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委托函、送达的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寄送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受委托的公安司法机关收到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应当登记,并由专人及时送交收件人,然后将送达回证及时退回委托送达的公安司法机关。
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通过邮寄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收件人。这种方式适用于收件人地址明确且较为遥远的情况。邮寄送达应当确保邮件能够准确送达,并且有相应的送达回证。
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将诉讼文书交给收件人指定的代理人或第三方进行签收。例如,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通过公告的方式将诉讼文书送达给收件人。公告送达通常作为最后的送达手段,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完成。
这些送达程序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方式进行,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收件人诉讼权利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