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接受立案材料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进行接待和收留。
审查立案材料
对收到的立案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
当场登记立案
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当场接收诉状,并出具书面凭证注明收到日期。
补正与告知
如果立案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应当及时释明,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不予受理或立案决定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记录与退回
对于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诉状,应当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如果当事人坚持起诉、自诉,应当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立案后的程序
立案后,案件将进入法定审限的法院审判系统,法院将按照规定进行后续的审理流程。
建议:
当事人应当确保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规定,以便顺利通过立案登记程序。
如果材料不符合要求,应及时补正,避免因材料问题影响立案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