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的普通程序是指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因与特别程序、简易程序相对而得名。普通程序是全部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起诉和受理:
包括起诉的条件、起诉的方式、起诉状应载明的事实,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不予受理的情形等。
审理前的准备:
包括起诉状的送达与答辩状的提交、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合议庭的组成、审核诉讼材料与收集必要证据、通知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等。
开庭审理:
包括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延期审理等。
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包括应当中止和终结诉讼的各种法定情形。
判决和裁定:
包括判决书应当写明的内容、适用部分判决的情形,裁定适用的范围、允许上诉的裁定的类别等。
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种程序,具有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