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年检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自检
各煤矿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有关人员按年检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检。
提交自检报告、环境监测报告,并填写《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度自检表》。
自检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环保基本情况、污染源治理和生态恢复计划等。
环境监测报告应包括各环境要素污染源排污状况、土地破坏观测、绿化状况等。
全面检查
煤炭管理部门环境保护机构按职责范围组织全面检查。
检查人员听取企业环境保护情况汇报,逐项进行实地检查,并在《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度自检表》上签署年检结论及处理意见,加盖环境保护机构印章,报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
抽检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年检范围内的年检结果进行定期抽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市、自治州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年检范围内的年检结果进行定期抽检。
市、自治州煤炭管理部门对委托县(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年检范围内的年检结果进行定期抽检。
各级定期抽检比例应达到10%。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有权对全国各类煤矿企业的年检结果进行不定期抽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有权对辖区内负责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的年检结果进行不定期抽检。
提交相关资料
煤矿企业需要整理相关资料,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交的资料可能包括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申请表、自检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
审核与签章
煤炭管理部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如果资料错误或不全,会要求企业补充。
审核通过后,会在年检表格上签章,并将结果报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
备案登记
年检通过后,煤矿企业需要将相关资料进行备案登记。
提交备案相关资料,符合条件资料错误或不全的,需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
建议:
煤矿企业应提前了解并准备好所有年检所需资料,确保自检和全面检查的顺利进行。
关注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的抽检安排,确保及时响应和配合抽检工作。
保持与煤炭管理部门的良好沟通,及时处理年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