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合伙退伙程序如下:
准备退伙申请及相关材料
填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登记表》一式三份。
提交申请人要求退伙的申请。
提供律师事务所同意申请人退伙的合伙人决议。
提交申请人在退出合伙前与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关系结清证明和业务办结证明。
提交申请并审核
将所有申报材料提交至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
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在申请表加盖准予变更登记章,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做变更登记,加盖准予备案登记专用章。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不全的,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或应当提供的补充材料。
审批与备案
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在办理审批核准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格及申报材料送省厅备案。
财产结算与债务处理
退伙人需与合伙企业进行财产结算,退还其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除非退伙协议另有约定。
办理变更登记
若合伙企业为商业法人或其他需要注册的组织形式,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处理未了结事务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除名退伙
若合伙人出现未履行出资义务、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等情形,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除名决议应书面通知被除名人,除名生效后,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议:
合伙人在决定退伙前,应仔细查阅合伙协议,了解退伙的具体条款和条件。
尽早与律师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沟通,确保退伙过程顺利进行。
在退伙过程中,确保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得到妥善解决,避免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