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处理程序通常包括以下环节:
受理申诉
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申诉。
对于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调查取证
受理申诉的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
原办案机关、部门或人员应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补充完善证据材料等。
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者具体业务政策、规定的,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审查与集体研究
复查组对案卷材料书面审查,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证据进行审核。
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作出复议复查决定
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委或纪委批准结案。
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委或纪委批准执行。
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委或纪委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告知申诉人
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申诉人意见听取
申诉的问题经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委或纪委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
执行与结案
对于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委或纪委批准执行。
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由承办的党委或纪委执行,并报原批准的党委或纪委批准结案。
其他相关程序
对于民事案件申诉,申诉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或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刑事案件申诉,申诉人需递交申诉状及相关材料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并通知当事人审查结果。
这些环节共同构成了申诉处理程序的完整流程,确保申诉人能够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