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程序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 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一种侦查行为。这种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公安部《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辨认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主持辨认: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且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询问辨认人:
在辨认前,侦查人员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并告知辨认人有意做虚假辨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确定辨认时间和地点:
辨认应当在适当的地点和时间进行,以确保辨认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选择辨认陪衬:
如果需要辨认物品或犯罪嫌疑人,应当选择适当的陪衬物或照片,以便辨认人能够更准确地识别。
制作辨认笔录: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并附上辨认照片及照片说明,以便日后查证。
批准程序: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通过这些程序,侦查人员可以更有效地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为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判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