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证程序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证明作用:
公证机构通过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这种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服务作用:
公证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公证业务和相关法律事务,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进行审查,并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以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沟通作用:
公证是民事交往、经济交往和国际交往的重要媒介,有助于促进各方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监督作用:
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所申办的公证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调查,防止不法经济活动和无效合同的出现,从而起到监督作用。
预防作用:
通过公证证明活动,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法律行为,预防和化解纠纷,减少诉讼。
保障作用:
公证能够保障社会信用,通过特定的程序使社会成员无法以不诚信的方式达到某种目的,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效率。
强制执行效力:
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公证即成为相应的法律行为成立、变更、终止的必备要件,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国际认可:
公证文书在出国留学、移民等国际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是提供必要文件支持的重要手段。
综上所述,司法公证程序通过其证明、服务、沟通、监督等多种功能,在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