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勘察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准备工作:
在勘察现场前,需要制定详细的勘察方案,明确勘察的内容、重点和参与人员,以确保勘察工作有计划、有准备、有针对性地进行。
保护现场:
到达现场后,侦查人员应首先保护好现场,防止现场被破坏或证据丢失。这包括设置警戒线、控制人员进出等。
现场观察:
勘察人员应对现场的整体情况进行观察,了解现场的地理位置、周围环境、出入口等情况,并注意观察现场是否有明显的破坏迹象或可疑人员或物品。
确定勘察顺序:
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勘察的顺序。一般来说,勘察顺序可以从现场的外围向中心逐步推进,也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需要,先对重点部位进行勘察。
绘制现场草图:
在初步勘查的同时,要绘制现场草图,记录现场的布局、物品摆放、痕迹分布等情况。现场草图可以为后续的详细勘查提供参考,也可以作为证据保存。
拍照和录像:
对现场进行全面的拍照和录像,记录现场的原始状态、痕迹物证、重要物品等情况。拍照和录像要多角度、全方位进行,确保能够完整地记录现场的情况,并进行编号和标注。
测量和记录:
对现场的重要尺寸、距离、角度等进行测量,并记录下来。测量数据可以为后续的分析和鉴定提供依据。
物证提取:
对现场发现的物证进行提取和保存,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询问和调查:
对参与工程现场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工程施工的范围、内容,并制作询问笔录。
隐蔽工程核查:
对于隐蔽工程,要将隐蔽资料、材料检测报告、施工组织设计等对比结合,判断隐蔽工程是否按图施工。
记录和签字确认:
现场勘查完成后,应及时做好勘查记录,并要求参与现场勘查的各方代表共同签字确认,收集好现场询问笔录、现场测量记录、影像资料等作为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的证据。
现场分析:
勘查结束后,勘查指挥人员要就地召开临场会议,由参加实地勘查和调查访问的人员汇报勘查所见和访问所了解的情况,对案件性质、作案人数、作案时间、作案工具和作案手段、作案动机等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和作出初步的判断,并决定应当采取的措施。
复验和复查:
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如果认为需要复验、复查,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这些程序确保了现场勘察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为后续的调查、分析和判断提供了可靠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