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破产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破产清算组织在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后,应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破产清算组织会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法院裁定终结
人民法院在接到破产清算组织的申请后,会在7日内对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一旦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即告结束。
办理注销登记
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清算组织需要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和解协议的达成与中止
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如果债务人能与债权人团体达成和解协议,并经过法院认可生效,破产程序可以中止。待和解整顿程序开始后,根据结果采用不同的终结方式。
其他终结方式
除了通过和解协议中止破产程序外,破产程序还可能因为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或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自然终结。
追加分配
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如果发现破产人有其他应当供分配的财产,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但如果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则不再进行追加分配。
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
管理人如果认为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在收到请求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这些步骤确保了破产程序的有序终止,并保护了债权人、债务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