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程序的执行主要适用于 刑事和民事案件,具体程序如下:
刑事案件抗诉程序
下抗上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同抗同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民事案件抗诉程序
案件受理: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来源包括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等。
立案审查: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必须依法定的程序进行,包括立案、审查、决定是否提出抗诉等阶段。
决定提出抗诉: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抗诉、不抗诉、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
制作抗诉书:决定抗诉后,需要制作抗诉书。
派员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执行程序中的抗诉
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因此,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于法无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建议
在刑事案件中,抗诉程序的执行主要涉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的抗诉,分为下抗上审和同抗同审两种形式。
在民事案件中,抗诉程序的执行包括案件的受理、立案审查、决定提出抗诉、制作抗诉书、派员出席法庭等步骤。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因此针对执行程序的抗诉通常不被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