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公正包括以下原则:
平等性原则:
人人都可以参政议政、进行民主监督、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有提出立法建议权、平等的享有权利和人身自由、平等的经济权利。
参与性原则:
民主法治的公民参与性,是指根据一般的正义原理和宪法规定参与到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程序里,保障民主与法治,防止个人专断。
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既有符合规律性、正当性、合理性的意思,也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意思。法律必须是良法,即必须是有正当性、合理性的法律,恶法是非正义的。
公开性原则:
法治的公开性原则是指立法、行政和司法等程序只要不是影响到国家安全或者个人隐私等例外情形下,都应当是公开透明。
科学性与合理性原则:
程序的设计必须是遵循客观规律,科学合理的设置,才能使各程序发挥出最好的效力。
回避性原则:
在决策过程中,决策者应对该决策不应有先入为主的偏见,并避免涉及自身的利益;同时应该乐于接受所有观点和意见。
独立性原则:
裁判者在进行裁判时,应保持中立,不受外界干扰,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程序法定原则:
程序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随意变更或省略。
程序透明原则:
程序的各个环节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公众能够了解和监督程序的进行。
裁判者的独立与中立原则:
裁判者在进行裁判时,应保持独立和中立,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程序的平等性与及时性原则:
所有当事人应在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权利,程序应及时进行,避免拖延。
一致性原则:
在整个决策期间,所有可能被决策影响的成员,都应该适用相同的程序。
代表性原则:
在该程序中,所有可能被决策影响的成员所关心的问题与价值观都应予以考虑。
避免偏见原则:
在决策过程中,决策者对该决策不应有先入为主的偏见,并避免涉及自身的利益。
正确性原则:
应该尽可能地依据最完整的、最有法律效力的信息以及有佐证的意见进行决策。
修正性原则:
对于不适当或不公平的决策应该留有可以修正或撤销的余地。
道德性原则:
决策程序必须符合那些可能受到决策影响成员的基本伦理道德和价值观。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程序公正的基础,旨在确保法律程序的公平、透明和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