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程序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违反管辖规定:
将本应在有管辖权法院审理的案件移送至无管辖权法院处理。
未依法送达诉讼文书:
致使当事人无法及时了解诉讼进程。
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
如应合议庭审理的用独任审判,或合议庭成员人数不符法定要求等。
未给当事人足够举证期限:
影响其举证权利。
开庭审理未按法定程序进行:
如未宣布开庭、未核对当事人身份等。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
包括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或者经当事人提起申请后,法院作出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等。
证据取得的违法:
如法院工作人员阻止证人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等。
审判期间存在违法情形:
如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未审结案件。
审理案件时适用的程序混乱:
如立案标准不统一、工作人员对收案的范围把握不准、没有按照法定时间立案等。
二审程序错误:
如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方式执行不当,过多采用调查讯问式审理而非开庭审理等。
这些程序错误可能导致判决撤销或发回重审,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不能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