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仲裁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交仲裁申请书
当事人向待定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该申请书应包括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仲裁协议、申诉人的要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证据等内容。
仲裁受理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如果决定受理,应在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组建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七日内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各选一名,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任首席仲裁员。案情简单、争议标的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审理。
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以便查明事实。
仲裁调解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开庭审理
仲裁庭应在开庭前五天书面通知双方开庭日期和地点。未经仲裁庭同意,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被申请人作出缺席裁决。
制作裁决书
仲裁庭应在审理终结后制作裁决书。如果调解不成,则根据审理结果制作裁决书。
执行裁决
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执行。
建议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详细准备相关证据和材料,并选择适当的仲裁程序,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