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程序倒置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总结:
招标程序倒置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如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还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招标流程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