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受理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接受案件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都应当立即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但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立案
立案阶段包括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审查和审查后的处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
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控告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
侦查
侦查机关在立案后开始进行侦查工作。
侦查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调查案件事实等。
审查起诉
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后,认为犯罪事实已查明且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按照审判管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
审判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最终作出判决。
建议:
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在报案或举报时,应尽量提供详细的情况和证据,以便于有关机关能够迅速受理和立案。
犯罪嫌疑人应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以争取宽大处理。
检察院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