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执法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接受案件
包括控告、自首、报案、扭送等。
制作《询问笔录》,记录报案人提供的信息,必要时可以录音或录像。
接受证据,并登记、拍照、录音、录像,妥善保管。
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接受案件回执单》,交报案人,并留存备查。
立案审查
审查内容: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否符合案件管辖规定。
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关机关。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侦查
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通缉等。
侦查完毕后,移送审查起诉。
破案
在侦查阶段,通过侦查手段查明犯罪事实,收集证据,确认犯罪嫌疑人。
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案件需要,依法采取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
继续侦查完善证据
在侦查过程中,继续侦查,完善证据链,确保案件质量。
侦查终结
完成所有侦查工作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移送审查起诉
将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这些步骤体现了警察执法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旨在保障执法公正和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