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行政程序是行政权的运转过程
行政程序具有很强的国家权力性,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基于行政权,行政权是行政行为的效力依据。
行政程序是行政权运转的动态过程
行政程序的过程性是其活力所在,能够提供有序的行政行为过程,实现行政公正。
行政程序具有形式性
任何行政行为都有反映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形式,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时间和空间表现形式。
行政程序具有参与性
这是行政程序民主性的一个重要表现,保障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决策的权利。
行政程序具有法定性
行政程序由行政程序法进行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要求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行政程序具有规范性
它为行政行为提供了一套标准化操作流程,减少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行政程序具有系统性
涵盖行政活动全过程,从行政决策、执行到监督和救济,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系统。
行政程序具有公正性
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公正无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具有效率性
目的是提高行政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环节,缩短行政决策和执行的时间。
行政程序具有透明性
要求行政行为公开透明,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能够了解行政活动进展和结果。
行政程序具有救济性
为受到不公正行政行为影响的相对人提供了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程序具有多样性
由于行政行为性质上的差异性,所遵守的行政程序在客观上呈现出多种行政程序并存。
行政程序具有分散性
因通过多种法律形式规定行政程序,使行政程序分散于众多具有不同等级效力的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程序具有统一性与分散性的结合
行政程序既有统一的基本程序,又有分散的特殊程序。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行政程序的基本框架,旨在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透明性和效率性,同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