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仲裁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仲裁申请书应包括申诉人及被申诉人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及证据来源等。
仲裁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如果决定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在七日内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开庭审理
仲裁庭应在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开庭程序包括申诉与答辩、调查质证、辩论、调解与裁决。
仲裁调解
仲裁庭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调解达成的协议,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在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
如果调解不成,仲裁庭应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结案
仲裁委员会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延期三十日。
结案后,仲裁庭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或裁决书。
撤诉处理
申请人未按规定缴纳仲裁费或未办理减免缓手续的,作撤诉处理。
建议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当事人应充分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并了解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具体规定和流程,以确保仲裁过程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