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辞职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党委(党组)作出决定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谈话与通知
党委(党组)指派专人与干部本人谈话,并发出书面通知。
提出辞职申请
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应当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办理辞职手续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申诉与复议
被责令辞职的干部若对组织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
党委(党组)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执行辞职
复议决定仍维持原决定的,干部本人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后3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党委(党组)反映,但应当执行复议决定。
对拒不辞职的领导干部,予以免职或者提请任免机关予以罢免。
综上所述,责令辞职的程序包括党委(党组)作出决定、谈话与通知、提出辞职申请、办理辞职手续、申诉与复议以及执行辞职等步骤。这一程序旨在确保责令辞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保障被责令辞职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