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起诉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收到起诉状后,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受理
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
案件由审判员或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告知当事人。
开庭
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规定期限前通知当事人,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
开庭审理终结,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判决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上诉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可以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作出判决、裁定或发回重审。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
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
此外,法院审判程序还包括一些特殊程序,如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再审程序等,具体适用哪种程序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简易程序适用于案情相对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审理时间较短。普通程序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程序,涉及起诉、受理、开庭和判决等多个环节,适用于大多数案件。再审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适用于确有错误的案件。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