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结合单位经费支出预算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预算需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申报,确保所有采购项目纳入编制范围,防止无预算采购和超预算采购。
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二上”内容为依据,批复后则以部门预算为依据。
确定采购需求
依据部门预算确定采购需求,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
采购需求应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应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
采购人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机构编制采购文件。
邀请供应商
采用公告邀请供应商,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询价公告等政府采购信息应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
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方式的,可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3家以上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邀请参加项目采购活动。
采取邀请招标的,由采购人书面推荐供应商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发出采购文件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采购文件。
采购实施
采购人根据项目实施要求,合理安排采购活动时间,可自行或委托机构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内容包括合同订立安排和合同管理安排等。
审核、备案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需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采购进口产品要获财政部门核准。
主管预算单位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采购方案要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委托代理机构
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目录外项目可自行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
采购人要根据项目特点等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
政府采购中心制作标书,并送采购单位确认。
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发售标书,组织投标,主持开标。
评标和定标
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选出预中标供应商。经采购单位确认后,决定中标供应商。
签订合同
中标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履约和验收
中标供应商履约,采购办与采购单位验收(对技术要求高的采购项目要有专家参与验收)后,由采购单位把合同、供货发票原件和《采购单位验收物品意见表》送到采购中心办理付款手续。
支付和档案管理
政府采购中心把手续办好,送交采购办作为依据,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采购单位入固定资产账。
招标活动结束后,采购部门要建立档案,包括各供应商招标的标底资料、评标结果、公布的合法证书、公证资料、招标方案等。
这些程序确保了政府采购的透明、公平和高效,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