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审限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公告期间:
从法院在报纸上正式发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满的时间。
鉴定期间:
从当事人提出书面鉴定申请至鉴定机构出具正式的鉴定结论之间的时间。
处理管辖问题的期间:
从当事人提出书面管辖异议至二审法院就管辖问题作出终审裁定书的时间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刑事案件中的精神病鉴定期间:
在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期间:
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这些期间由于具有特殊性或必要性,原则上不计入法定的审理期限。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情况可能因实际案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