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程序主要参照以下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三日以前应当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开庭通知书送达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送达方式还包括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
直接送达的特点是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收件人,而不通过中介人或其他中间环节。如果收件人本人不在,由他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代收人也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留置送达是指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住处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即只有在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才能采用。
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这些法律条文规定了送达程序的基本要求、方式、期限和注意事项,确保法律文书能够及时、准确地送达给相关当事人,以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