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仲裁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仲裁
当事人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申请仲裁,包括存在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以及纠纷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和相关的证据材料。
受理与审查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组成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根据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各方当事人可选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案件争议标的在20万元以上的,由双方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三人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
开庭审理
仲裁庭会进行开庭审理,并按照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开庭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陈述事实、提供证据,仲裁庭进行评议后作出裁决。
裁决与执行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或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建议
在申请仲裁前,建议当事人详细审查仲裁协议,确保其合法有效。
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以便在仲裁过程中能够有效支持自己的主张。
如果对仲裁程序不熟悉,可以考虑聘请专业律师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