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听证会前准备
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并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听证主持人介绍自己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宣布听证事项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
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己方的主张进行陈述和申辩。
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展开辩论。
其他听证参加人(第三人、证人等)进行陈述。
最后陈述
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听证会结束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并及时制作听证报告书。
听证笔录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听证的分类
事前听证: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进行的听证,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保证行政决定合法公正性。
事后听证: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后进行的听证,可以方便行政机关迅速作出决定,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在事后要求进行符合该决定具体情况的听证。
这些步骤确保了听证过程的公开、公正和民主,保障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有助于行政机关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