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适用于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这些案件的特点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简易程序的启动方式包括职权启动和约定启动,但当事人不能约定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2.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3. 发回重审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4.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5.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
6. 起诉时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案件。
7. 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8.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9. 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
10. 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11.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此外,简易程序只存在于民事诉讼案件一审过程中,且只适用于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普通程序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之外情形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
综上所述,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不适用于上述列出的特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