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由于需要公告送达,不符合简易程序快审快结的特点。
发回重审的案件:
已经经过一次审理并需要重新审理的案件。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涉及人数众多,难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快速审理。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这些案件需要更严格的审查和审理程序,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这些案件的重要性决定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
这类案件涉及第三方权益,需要更严谨的审理程序。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根据具体情况,法院可以判断某些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此外,对于刑事案件,还有以下情形不适用简易程序: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案件:
这些被告人需要特殊的法律程序保障。
被告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
这些被告人需要更全面的司法保护。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重大社会影响案件需要更审慎的审理。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涉及共同犯罪且存在异议的案件不适合简易程序。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
无罪辩护的案件需要更严谨的审理。
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案件:
这类案件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综上所述,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分为民事和刑事两大类,具体情形包括被告下落不明、发回重审、当事人众多、涉及特殊程序、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起诉、其他不宜适用情形等。对于刑事案件,还包括被告人的特殊情形及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