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区矫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决定和接收
只有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才可实施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的工作程序包括社区矫正的衔接、执行、监督管理、考核奖惩和解除。
强制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的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具有法律监督职责。
教育帮扶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进行矫正活动。
社区矫正包括审前评估、矫正方案制定、执行和效果评价等环节。
解除和终止
社区矫正期满或解除矫正时,社区矫正机构应依法办理解除或终止手续。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后,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并纳入社会管理。
这些步骤体现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法治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特点,旨在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罪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