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前,通过公开、公正、民主的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旨在实现依法行政。听证程序的具体步骤如下:
依职权听证
主管部门需先行向社会公告,组织听证并未设置前置审核程序。
只要是属于法定应当主动举行听证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存在重大分歧的情形,均应启动听证程序。
依申请听证
主管部门需先行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的则不予启动。
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主管部门还需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符合听证条件的情形下才启动听证程序。
听证的日期与通知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主体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听证的方式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听证的主持人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的过程
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的笔录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听证的费用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其他相关规定
听证会前,书记员会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并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由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
当事人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己方的主张进行陈述和申辩。
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展开辩论。
其他听证参加人(第三人、证人等)进行陈述。
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通过以上步骤,听证程序确保了行政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障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