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随军的条件如下:
职务与军衔要求
副营职以上、年满35岁以上、军龄满15年以上的干部,以及飞行员和在舰艇上工作、高等学校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满5年以上的干部,在尖端科学技术部门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在边防和移民垦植地区部队工作的干部,经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妻子和儿女可以随军队安置生活。
现行随军条件主要基于军人的职级,具体为:
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为正连职。
驻京城区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为副营职。
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干部及特殊岗位工作干部家属无随军条件限制。
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士官家属随军条件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
单位与地区限制
驻国家、军队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三类以上岛屿和西藏自治区部队服役的一级上士,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旅(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可以随军。
驻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部队的副营职(含副科级、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以上的干部;驻北京市其他区(县)部队的副营职或服现役满15年以上的干部,其家属随军条件也按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特定情况
在导弹、卫星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的干部,在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上服役的干部和空勤干部(包括飞行人员和空中战勤人员),其家属可以随军。
最新政策调整
将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或服役满15年统一调整为正连职。
取消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取消在特殊岗位工作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将驻京城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年的副营职统一调整为副营职。
将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士官的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
随军家属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后,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保障政策,包括随军落户、自主择业减免营业税、子女入托入学、基本生活补贴以及养老和医疗保险等。
这些条件和政策旨在保障军人的家庭权益,使其能够更好地与家人团聚,同时也有助于稳定军心,提升军队的整体战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