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19年)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制定依据
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进行抵押的情况。
登记机关
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登记效力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办理方式
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登记材料
当事人设立抵押权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登记内容
《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状况等概况。
在线办理
新增第十三条,明确了通过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在线办理登记和查询的规定,引导企业自主通过网络申请登记,提高工作效率。
岗位人员
各州(市)局、县(市、区)局要明确动产抵押登记具体业务工作人员,确保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特别是机构改革期间工作不能间断。
业务培训
各州(市)局、县(市、区)局要适时组织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培训,强化《物权法》《担保法》及新《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学习,提升登记人员的业务能力。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自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原《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同时废止。